昨天晚上突發(fā)奇想,在手機上編寫了《如果法律規(guī)定“見死不救”罪,你會支持嗎?》,今天總是覺得有些不對勁,一根香煙繼續(xù)深思。
當看到路人處于危難之中,如果你只需簡單地施以援手就可以救其一命,但是卻冷漠地走開了,最后路人死亡。也許路人的死亡,你不會覺得自己有什么愧疚或者有什么不對之處,但一定會引發(fā)諸多的社會大眾紛紛譴責你這種見死不救的行為。

當人們認為當?shù)赖碌淖l責不足以制止屢屢發(fā)生的見死不救行為時,就會思考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規(guī)定“見死不救罪“,以匡扶搖搖欲墜的道德秩序。
支持入罪的一方認為:在現(xiàn)實背景下完全有必要設立見死不救罪。首先,現(xiàn)實中見死不救現(xiàn)象屢見不鮮,社會影響越來越惡劣,在道德無法自我約束,道德譴責無法建構起約束和激勵的長效機制情況下,法律介入無疑是一個很理智的選擇,何況“見死不救”立法,其作用和價值都是為了保障受難人的權益:保障道德缺失下人的生命權,保障每況愈下的道德防線回歸本位。其次,從我國國情出發(fā),一方面可以設定合理條件確定見死不救罪的適用范圍,依靠刑罰懲戒冷漠旁觀,同時也對各種訛詐者堅決予以打擊,避免想出手相助的人因擔心被救助者訛詐而不敢進行救助;另一方面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為其承擔各種費用,避免救人者萬一受傷或死亡所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死亡補助金等各項費用無法承擔的情形。
反對入罪一方認為:不能設立見死不救罪,按照“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原則,道德問題就是一個該在道德層面解決的問題,不能簡單地用立法來懲治。人的道德水準有高有低,我們不能用法律的形式,強迫要求所有人都去做好人好事,都成為道德高尚的人,這種通過公權力侵入公民自由領域壓縮公民自由空間的做法一旦被濫用,極易引起社會公眾的恐慌和人人自危,具體操作困難。
再者如果強行以立法來設置見死不救罪的話,反而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的界線,使懲罰失去必要的拘束。如果見死不救是犯罪行為,豈不是所有的看客或者路人都可能要受到刑事追究,這在現(xiàn)實中無法實施;另一方面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證和物證,但是誰會為“見死不救罪”來作證呢?證人很可能并沒有參與案件,因為作證的同時就意味著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參與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證?另外,如果案件的目擊者本身不具備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負罪責呢?法律必須以民意為基礎,道德“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們就范,但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認同,其最終結果要么是因觸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眾叫苦不迭。
筆者認為,法律不可能激進地改變社會現(xiàn)實,如果貿(mào)然在法律中設立”見死不救罪“來喚醒人們的道德意識也不一定能起到實際效果。法律只是對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應強人所難。普通百姓對于見死不救的行為深惡痛絕,紛紛希望能用立法來規(guī)范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為理性的法律人,我們應保持必要的冷靜和克制,在沒有窮盡民事、經(jīng)濟、行政手段之前將貿(mào)然沒有特定救助責任和義務的見死不救行為認定是犯罪,是極不可取的。我們相信,以德治國、以法治國、德法并治的中國一定能夠走出這場道德滑坡的危機。(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